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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9-08 来源:

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区公安局,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高全市人口死亡登记工作质量和加强死因统计分析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公安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0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居民死亡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实施 

  人口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获得人口期望寿命等重要指标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是制定社会经济、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死亡登记和死因统计分析工作。从2015111日起,全市按新的死因报告格式和流程开展工作。 

  二、统一格式,规范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法定证明。 

  (一)2015111日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使用全省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纸质版《死亡证》共四联,第一联-1是原始凭证,由签发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一联-2由签发单位送信息登记报告部门备存,第一联-3由疾控机构审核备存。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保存,作为销户凭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作为办理民事凭证;第四联由民政殡葬部门保存,作为遗体接运和火化凭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出具打印版《死亡证》(打印版样式见附件2)。 

  (二)《死亡证》签发单位与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死亡性质为正常死亡的《死亡证》签发;公安部门负责死亡性质为非正常死亡的《死亡证》签发,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含死亡新生儿)。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由接诊或出诊的医生判断死亡性质, 

  1)如死者系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死亡,情况明确且家属无异议的判定为正常死亡,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由医师所在单位签发死亡证; 

  2)如死者有明显外伤、中毒及其他可疑情况,或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报属地公安部门,经公安司法机构调查检验后,属于正常死亡的,仍由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由医师所在单位签发《死亡证》,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死亡 

  1)出诊医生在现场(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死亡,经急救医生救治或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死者,由出诊医生判断死亡性质,如死者系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死亡,情况明确且家属无异议的判定为正常死亡,由负责出诊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由医师所在单位签发死亡证;如死者有明显外伤、中毒及其他可疑情况,或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报属地公安部门,经公安司法机构调查检验后,属于正常死亡的,仍由出诊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由医师所在单位签发《死亡证》,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死亡证》 

  2)医生未在现场 

  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死亡,且并未有医生在场的情况下,首先需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属地派出所,由出警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对死者死亡性质进行初判,  

  1)如死者系因年老、疾病等原因死亡,情况明确且家属无异议的可初步判定为正常死亡,由民警通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到现场进行进一步核实,经调查核实为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死者户籍或现住地居委会证明、生前病历等资料到居委会指定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社康医生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详细填写《死亡证》中调查记录等项目,且调查记录须由家属签名;经社康医生核实后认为存在可疑情况的,则由民警报属地公安司法部门,经公安司法机构调查检验后,属于正常死亡的,仍由社康中心签发《死亡证》,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死亡证》。 

  如在社康中心营业时间外或节假日期间则通知120急救医生到现场进行进一步核实,《死亡证》办理流程同出诊医生在现场(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 

  2如死者有明显外伤、中毒及其他可疑情况,或家属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的,则由民警报属地公安司法部门,经调查检验后属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持本人及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死者户籍或现住地居委会证明、生前病历、公安司法部门鉴定材料等资料到居委会指定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办理《死亡证》;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签发《死亡证》。 

      

  深圳市居民死亡证办证流程图 

 

 

 

 

 

  (三)《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及《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四)本地户籍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后,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外地户籍死者家属可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 

  (五)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死亡证》是进行死亡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辖区死亡人口信息库,及时签发医疗卫生机构死亡及非医疗卫生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死亡证》,并及时上报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区为单位,提供辖区《死亡证》签发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与联系方式给辖区民政部门。定期提供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给公安、民政等政府相关部门共享交换,内容见附件1。各区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联合印制《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见附件4),提供给街道、居委以指导居民办证使用。 

  (二)公安部门负责判定可疑个案的死亡性质,及时签发非正常死亡《死亡证》;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以区为单位,提供辖区《死亡证》签发公安机构名单与联系方式给辖区卫生计生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每月定期提供非正常死亡个案名单及《死亡证》第一联2-3页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提供上年度户籍人口数,内容见附件1 

  (三)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人口火化信息库,督促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建立凭盖有公安部门户籍注销章的《死亡证》办理殡葬手续(户口不在本市的凭卫生或公安司法部门签发的《死亡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的规定。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当地殡葬部门、联系人信息,并定期向卫生计生或公安部门提供人口死亡殡葬信息库进行共享交换,内容见附件1 

  (四)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按要求做好本部门应承担工作,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库的数据共享交换、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和相互一致。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 

  (五)死因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六)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等应当及时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居委会为在本辖区内死亡的居民(含外地居民)填写《居委会证明》(见附件3)并签名盖章;各居委会应完善为居民办理死亡证明的工作流程,并做好宣传工作。 

  四、规范流程,及时报送 

  (一)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向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按月收集公安部门签发的上月非正常死亡的《死亡证》录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同时组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死因不明或漏报个案进行回顾调查。 

  (二)区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签发的《死亡证》第12-3页寄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月20日前进行录入《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每年220日前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上一年分性别、年龄别的辖区人口数(附件1)。 

  (三)区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交换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附件1)。 

  (四)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公安、民政部门每月交换的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项进行补漏、剔重后,及时反馈给公安、民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收集到的《死亡证》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对死因不明、信息不详等个案要入户调查,切实保证死因统计数据质量。 

  本文件自2015111日起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 

  管理工作的通知 

  2.纸质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四联) 

  印刷说明及填表要求 

  3.居委会证明(模板)   

  4.死亡证办证指引(模板) 

    

    

    

                                           市卫生计生委               

                                                          201598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方  媛,联系电话:18676783912   

   联系人:董玉友,联系电话:13923754575 

   联系人:陈笑萍,联系电话:133928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