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2025-2026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2025-2026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采购项目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欢迎各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采购项目概况
2014年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颁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深圳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202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均明确提出应当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依据全国人大、国家五部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第三方的保险保障机制的介入,既弥补了病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为医院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医院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业秩序的正常。通过引进保险第三方风险赔偿机制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鼓励多渠道模式化解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建和谐医疗环境。
二、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2025-2026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80000元整。(报价及最后成交价不能超过此金额)
三、医院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等级: |
一级(拟升级二级医院) |
医疗机构类别: |
非营利性 |
注册床位数: |
0-99张(按实际开放病床数量、开放时间计算费用) |
医务人员数: |
130人 |
上年度门(急)诊人次: |
64624人次 |
上年度出院人数: |
0人次 |
投保人: |
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 |
被保险人: |
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 |
保险对象: |
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9号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综合业务大楼)(包括外请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规培医生、护士和实习生)诊疗、护理的个人均为本保险的保险对象,包括被保险人提供的上门服务。 |
四、医疗责任保险方案报价
赔偿限额 |
1.累计赔偿限额(即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RMB200万元;
li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RMB50万元; 3.法律费用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RMB20万元。 |
保险期限: |
一年 |
追溯期: |
三年 |
免赔额: |
无 |
承保基础: |
期内索赔制 |
特别约定(服务要求) |
1.对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2.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
3.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
4.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
7.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9.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0.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11.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各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2.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3.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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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应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采购人提供保险项目服务。服务小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应具有法律或医学或保险学相关学习经历或保险从业1年及以上,综合素质好,沟通能力强的业务和技术骨干;
(二)投标人应提供高效、快捷的应急响应,被委托人接到医患纠纷案件后,项目服务小组工作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响应,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到现场提供相关服务,出具方案措施。
(三)投标人提供有高效快捷的医疗纠纷的调查取证方式及流程。
(四)投标人提供有高效快捷科学的技术评估及损失评估方式流程。
(五)投标人提供够高效、快捷、合理进行调解、处理、理赔,提供完整医疗纠纷处理、保险报案及理赔流程。
(六)投标人应提供理赔时间方案保障。
(七)投标人应提供创新、合理、有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案。
(八)投标人应提供能直接赔付患方的方案,在采购人根据案件需要直接赔付给患方时,在保险理赔时投标人能直接赔付患方。
(九)投标人因过错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投标人具有保密义务,应对被保险人、保险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情况、理赔情况、知识产权等进行保密,违反保密义务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
(十一)保险理赔时限
保险公司在收到医院递交的理赔资料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发出《拒赔通知书》;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人收齐理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赔款计算书或理赔意见书给医院,并在收到医院盖章理赔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给被保险人。
六、其他要求
(一)投保人聘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营业部为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的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最终确定的承保人尊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营业部代表投保人所提涉保要求,尊重其所发挥的督促、协调作用,并认为保险经纪人能为保险双方的顺利合作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供应商同意以所收含税保费的比例(不高于25%)作为保险经纪费支付给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营业部。
(二)本项目接受承保人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安排共保及再保,但承保人必须作为主承保人负责承保、理赔服务,不得将承保、理赔服务分配其他参与共保公司服务。
七、报名要求
请按以下目录顺序准备报名资料,报名资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806022199@qq.com,邮件命名格式:项目+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予接收。
(一)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合法有效的盖章扫描件,原件备查)。
(二)供应商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三)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2025-2026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单(扫描件加盖公章)
八、报名截止时间
2025年6月4日至6月10日下午17:00截止。
九、谈判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具体谈判时间以招标采购办通知为准,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9号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综合业务大楼。
注:谈判时需根据附件一评分表中评分依据准备相关资料。
十、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9号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综合业务大楼,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755-83877023。
十一、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
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第一年为本次采购的中标服务期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和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合同一年一签,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附件:评分表
深圳市福田区慢性病防治院
2025年6月4日
附件:附件:评分表.docx